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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院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裁判规则
来源:南阳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3-05-04 阅读数:636

前言:残疾赔偿金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一项重要赔偿项目,本期推送内容为各地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残疾赔偿金的部分裁判规则,供大家学习参考。


NO.1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NO.2

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又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实际生存期限进行计算。


NO.3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因交通事故造成更为严重损害的,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剔除受害人自身已有残疾部分,侵权人仅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NO.4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实际生存年限超过已赔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的,有权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


NO.5

受害人因伤致残并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酌情调增。


NO.6

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一部位前后两次受伤并且构成同等伤残等级,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


NO.7

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经鉴定只是诱发疾病进行性加重因素,在计算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时应当考虑参与度。


NO.8

受害人拒不配合进行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损失不予支持


NO.9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只有受害人同时满足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时,才有权继续主张后续残疾赔偿金


NO.10

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


交通事故致残案件,建议在专业交通律师的协助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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