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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一定要注意这两大点!
来源:南阳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12-03 阅读数:548

发生交通事故,作为受害方,可以向谁索赔?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有无技巧可言?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总结,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别漏告


被告越多,则损失更易填补,但这并不是说受害人随意的告。能够告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一)一般情形

1、乘车人受伤(自己方,为交通事故发生时乘车人乘坐的车辆)

(1)自己方无责,对方全责:乘车人遭受的损失,由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

(2)自己方全责:乘车人遭受的损失,由自己方司机、车主、保险公司(该车投保了车上人员险才可以告,因为该车的交强险不保车内人员)。

(3)自己方主责、同责、次责或者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形:乘车人遭受的损失,由自己方司机、车主、保险公司(该车投保了车上人员险)和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


2、对于本车的司机、车主遭受的损失,只要自己方不是全责,则可以要求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二)特殊情形

1、挂靠形式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用人单位可以向其追偿。

3、套牌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可以一起告)。

4、转让拼装或者报废机动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驾校学员培训活动中出事故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试乘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7、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发生交通事故

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8、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最好都告)

9、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明确赔偿


看完了被告都是谁,那么问题来了,被侵权人怎么做可以维护自身最大利益呢?


明了赔偿项目:


(一)人身伤亡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以下各项损害: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财产损失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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