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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骑共享单车撞人致残,谁来担责
来源:南阳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09-30 阅读数: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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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4岁孩子骑共享电动车撞人,致他人十级伤残的事件,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引起热议。骑行安全问题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年仅14岁的他,是怎么拿到共享电动车的?孩子闯祸,又该如何定责?


借用母亲账户扫码,不料意外闯祸


2022年5月29日,刚年满14周岁的小郑(化名)使用母亲黄某(化名)的账户扫码租赁使用共享电动车骑行上路,不料撞到骑行电动车的熊某(化名),造成熊某十级伤残。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小郑负全部责任,熊某无责任。因索赔未果,熊某将小郑诉至法院,要求小郑及其父母、共享电动车的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孩子酿祸,谁来担责?


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认为,用户首次使用App或小程序时需要注册验证,与平台线上签订《共享电单车用户租赁服务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账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不能出借,用户应为16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的人士等,这些条款均以加粗形式进行特别提醒。小郑未满16周岁,不符合电动车骑行年龄,其是借用母亲黄某账户扫码租赁,因此小郑不是合法的驾驶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因小郑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小郑父母赔偿熊某经济损失187017.83元,驳回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非个例。

日前,14周岁的中学生小章(化名)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并搭乘两人,在一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马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导致马某左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小章驾驶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


经法院判决,被告小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章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被告小章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被告小章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马某各项经济损失309,329.14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时需佩戴头盔、按规行驶请家长们看好孩子,杜绝危险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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