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事侵权纠纷,如果不从法律的角度考虑,那么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约定纠纷解决的期限,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亦是如此。若是从法律的角度,法律保护公民的权利是有期限限制的,所谓的索赔期,可以说也即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民事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权利,同时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争议的事实,有利于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防止因时间拖得太长,案件证据不全或难以辨认而导致错误判决。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公民身体受到伤害要求损害赔偿的期限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一般认为,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发生之日为权利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效果如下:
01
倘若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则权利人将丧失强制赔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对方此时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具体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2
诉讼时效具有确定力,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具体规定明确,争端争议各方不能自行约定。
此外,诉讼时效还存在中止和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或是其他障碍不能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可视为中止。这样,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期间,时效期间处于停止不动状态)
√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的,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产生中断。中断产生的效果为,从中断时起从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