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人损解释》第十七条对如何认定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进行了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及司法认定问题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
1.《人损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由此可见,被扶养人是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的人,这里的扶养,是指广义的扶养,包括包括赡养、抚养和平辈之间的扶助、供养。当然,并非所有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的人都可以成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被扶养人。该被扶养人只包括上述关系中的两类人,即:
(一)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不满18周岁的公民。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
(1)未成年子女;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
(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二)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所谓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
(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
(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4)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5)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除此以外,其他亲属或者关系人不是被扶养人,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2、扶养关系(被扶养人)的确定时间节点。根据有关法律和损害赔偿法原理,只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才可以列入被扶养人范围。因此,被扶养人的确定必须以受害人遭受损害时作为时间节点,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由受害人实际扶养的近亲属才能列为被扶养人。对于被扶养人在损害发生时不需要受害人扶养,但未来可能面临扶养的问题,比如扶养人因伤致残,但父母尚有生活能力,父母能否以未来面临的扶养可能为由作为被扶养人?此涉及预期扶义务或扶养期待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此有专门论述,对《人损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做限缩解释,即被扶养人的认定以实际扶养需要为限,后来才需要受害人扶养的人不在此列。
不过,损害发生时胎儿尚在母腹中时,其抚养义务人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胎儿具有被扶养人的地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胎儿仅为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即怀孕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或同时的胎儿。若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受孕形成的胎儿则不能作为被扶养人,否则存在道德风险,也会造成侵权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胎儿出生时若是活体,扶养费自然应该支付,但是死体或流产的情况下,就不存在需要抚养的问题。这种不确定性造成司法实践中对于胎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胎儿生活费可一并审理判决,但由法院暂管胎儿被扶养人生活费,待胎儿出生后确认活体时,再由法院交付的做法比较稳妥。当然,如果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并未主张胎儿的扶养费,胎儿出生后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认定
《人损解释》第十七条并未明确成年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对此,民政部制定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可否作为相关判断依据呢?(该办法2016年10月10日印发,2021年4月26日进行了新修订,新修订的办法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2016年的办法废止。)2021年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规定将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与目前司法实践中推定或拟制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一般是以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为标准有所区别,虽然二者都是以达到一定年龄拟制其无劳动能力。但是,该办法是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以退休年龄拟制丧失劳动能力则是司法惯例。对此,最高法院似应该尽快明确统一一下。
对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60周岁的近亲属,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则需要证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能力丧失的标准一般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确定。同时,《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当然,对于严重的帕金森综合征、植物人之类严重影响劳动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疾病,也应当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举证一方面可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来证明,亦可以通过《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残疾证来证明。赔偿权利人应提供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证明,无劳动能力的证明可以是下列之一:
(1)能够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2)被扶养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3)被扶养人患有严重影响劳动疾病的,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对于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认定。生活来源,顾名思义,就是个人维持自己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资金,亦即通常理解的收入。生活来源主要靠劳动获得,应当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可靠性和周期性等特征。其他生活来源是指除了扶养人的扶养之外的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很多方面,主要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投资理财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拆迁补偿金,各类保险金、补助金等。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尽管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但其若有其他生活来源,则不是被扶养人,不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比如,受害人父亲已经退休,但有退休工资,就不应再支持扶养费。当然,并不是说有收入就不列入被扶养人,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因此如果被扶养人虽有收入但是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还是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一)赔偿标准
《人损解释》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河南省在机动车事故纠纷案件中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试点,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居民,统一适用城镇标准,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作为赔偿标准。
(二)扶养年限和起算时间《人损解释》第十七条对于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有明确的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1岁,扶养年限减少1年,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扶养年限计算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