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参与主体除了发包人、承包人之外,还有常见且争议颇多的实际施工人。在转包、违反分包存在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为三方主体,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总包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关系。那么实际施工人能够向谁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向谁主张权利
第一类:单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具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第二类:单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包括三种情形:
(1)突破合同相对性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2)提起代位权诉讼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3)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向发包人或其他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但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三要件
1.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债权。该债权可能是工程价款请求权,也可能是因转包合同或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引起的赔偿损失请求权。
2.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果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也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是,如果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或者发包人已经全部支付欠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就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不超出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如果超出,对超出部分实际施工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
在实践中,多层转、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应如何向相关主体主张权利,如何全面、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需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除了《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依据其他规定、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向发包人、非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分包人主张权利,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