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中,与同学们嬉笑玩耍是许多人的美好回忆。但是,如果玩耍失了分寸,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学校、学生、家长应各自承担何种责任呢?
案情简介:小李、小刘、小张是小学生。一次,小李和小刘在学校发生碰撞,导致小李倒地,并因此受伤。
学校监控录像显示,小刘在学校一层楼道内奔跑,恰逢小李从教室内跑出。小刘在小李身后与小李发生了碰撞,二人随即摔倒。小李倒地未起,而小刘再次起身跑走。正在这时,小张从教室出来,发现小李倒在地上。小张用包敲了一下小李的头部。
小刘跑出没几步,发现小李倒地未起,于是又跑了回来,试图拉起小李,发现未能成功后,小刘再次跑走。而这时,小李手臂抬起,疑似有抽搐后的僵硬状况,小张掰了一下小李的胳膊,发现小李的胳膊未能落下。
后来,经医院治疗,小李被诊断为头部外伤、抽搐、呕吐、呼吸道感染、急性感染。小李于是将小刘、小张以及他们的父母和学校都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学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律师费、家长误工费,还要求他们以道歉信方式公开道歉,并一次性支付小李定期复查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小刘的父母赔偿小李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9874.40元,驳回了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小李提起上诉。那么,小李的请求会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吗?
法院判决:在这起案件中,争议点主要有三个:学校和小张是否应对小李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小刘的父母承担80%责任比例是否适当?一审法院关于小李的各项赔偿请求是否判赔妥当?
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小刘和小李的跑动导致了这一不幸事件的发生,小张的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并不是致害原因,与小李所遭受的损害并无因果关系。而作为八、九岁的孩子,跑动实属正常,并不能以此认定学校存在教育管理责任,且事发后,学校及时处理,无不当之处,因此,小李要求学校和小张承担责任的主张并不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小李亦有跑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具有与其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辨识和控制能力,对安全隐患和危险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事发时,小李是在奔跑过程中与小刘相撞,小李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案件情况确定小刘的父母对小李损害后果承担8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在小李主张的各项合理损失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法院根据小李伤情和实际就医需要及相关证据酌情确定。小李主张的误学费、律师费缺乏直接关联性且为非必要损失,而小李主张的复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法院均不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鉴于学生及家长均已口头赔礼道歉,法院也不再予以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时刻:学校是孩子们成长的乐园,家长、学校和社会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孩子们上好校园安全第一课,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在学校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具有与其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辨识和控制能力,对安全隐患和危险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课间奔跑中相撞摔倒系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故应减轻侵权人责任,被侵权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损害后果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在合理范围内应予以支持,过高部分,由法院根据被侵权人伤情、实际就医需要及相关证据酌情确定。缺乏直接关联性、非必要损失或是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