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7日20时20分许,张某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前方事故车辆,致其驾驶的车辆与前方因交通事故停驶于中间行车道的黄某驾驶的车辆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责,黄某不负责任。
5分钟后,李某驾驶车辆经过上述事故发生路段时,未提前降低车速,以致先后与前方因发生事故停驶于中间行车道的张某车辆(张某因事故在驾驶室内昏迷)、黄某车辆相撞,造成张某再次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全责,张某、黄某均不负责任。
另查明,李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黄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的损伤不构成伤残,但存在医疗、误工、护理、营养、交通、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80026元。
PART.2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次连环交通事故中,两个全责者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的损害后果是由第一次事故,还是第二次事故所致,故法院酌情认定两次事故对张某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力大小一致。即两次事故分别造成张某的损失为40013元(张某全部损失的50%)。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车辆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发生事故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按照责任大小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在第一次事故中,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不负责任。但因黄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相对于黄某驾驶的车辆,张某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故黄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经计算,法院判决由黄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向张某承担18229元的赔偿责任。
第二次事故中,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相对于李某驾驶的车辆,张某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因李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且李某在事故中负全责,故法院判决由李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张某承担40013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