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小李(女)和小张(男)
于2016年办理结婚登记
2023年2月
小张在小李不知情的情况下
将小李名下26000元存款
转账给父亲老张
2023年3月
老张又将该26000元
转账至小张银行账户
小李以小张在婚姻存续期间
恶意转移财产为由
将小张诉至法院
并将老张列为第三人
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4万元
要求小张父子
共同向其支付分割款12万元
0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8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从小李诉请要求分割涉案26000元可以看出,该26000元系小李与小张夫妻共同财产,该款无论存入小李名下,还是存入小张名下,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小张、老张将存放在小李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转移到小张名下,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小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张存在《民法典》第1066规定的情形,遂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小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应符合《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情形,否则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