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王某在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从事焊接工作时不慎从二楼坠落受伤。案涉工程是由甲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并分包给乙装饰公司,后乙装饰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劳务资质的丙劳务公司,王某在丙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的指示下开展工作。
2023年9月,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乙装饰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之后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王某将甲建设公司及乙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甲建设公司辩称,根据工伤认定书,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为乙装饰公司,与甲建设公司无关,甲建设公司进行合法分包,且尽到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乙装饰公司辩称,王某是丙劳务公司的劳务人员,并非乙装饰公司的员工,王某与乙装饰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乙装饰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丙劳务公司,而王某在工作中受到的事故伤害,且并未投保工伤保险,乙装饰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院对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予以认可。而甲建设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其将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乙装饰公司属于合法分包,在合法分包情况下,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聘用职工的工伤不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建设公司无需承担本案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三、普法时刻:
在违法分包情况下,工人受伤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01:主要责任主体
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自然人、无资质的劳务公司),该违法分包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便实际雇佣工人的是无资质分包方,劳动者仍可直接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02:多方违法分包情形
若存在多个违法分包环节(如总承包方违法分包给A,A又转包给无资质的B),各方可能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3:合法分包的对比
若分包合法(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总承包单位仅在存在安全管理义务且未履行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4:责任追偿机制
违法分包方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雇佣工人且无资质的分包方追偿。但此为内部追偿,不影响劳动者直接向违法分包单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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