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责任主体
01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
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自行承担本应由交强险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脱保后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车主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例如:碰撞行人产生的医疗费、财产损失等原本可通过交强险赔付的部分,均需车主自掏腰包。
02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
若车主同时脱保商业险: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车主需按事故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若商业险有效:超出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约定赔付(但商业险不覆盖交强险脱保导致的缺口)。
二、事故责任划分的影响
01车主承担主责/全责时
需承担对方大部分或全部损失(含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02双方均有责任时
按责任比例分担损失,但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仍由车主承担。
三、其他法律后果
01行政处罚
脱保车辆上路将被扣留,需补缴保费后方可取回,并可采取罚款、扣分等行政处罚措施。
02后续投保影响
脱保后续保时,保险公司可能提高保费。
03信用风险
长期脱保可能影响车主信用记录,导致后续车辆业务办理受阻。例如在车辆年检时可能无法通过年检、影响投保义务人车辆贷款审批等。
四、参考案例
2024年6月5日,田某驾驶小型客车与丁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丁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队责任认定,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丁某无责。该小型客车登记在李某名下,事故发生时,车辆没有缴纳交强险。因协商未果,丁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3365.9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系家庭用车,李某作为车辆的车主具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导致丁某无法从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故丁某主张由田某、李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予以支持。
遂法院作出判决:一、田某赔偿丁某各项经济损失154177.51元;二、李某在154177.51元的范围内与田某共同承担责任。三、驳回丁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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