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不能。不得就不动产行使留置权,但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可以。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能否以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拒付工程款?
不能。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质量保证金诉讼时效自何时开始起算?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保修期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注:若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应自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质量保证金应何时返还?
(一)对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返还期限为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之日;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对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作约定的,返还期限为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若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起诉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则合同有效。
签订合同时承包人未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竣工验收时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则合同无效。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若另行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则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无效。应按中标合同各自履行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不能。但是可以要求过错方按照其过程责任的比例赔偿损失。
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拒绝修理、返工,发包人能否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可以。
承包人未按约定工期完工,发包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解除。
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承包人已经明确表明或者以实际行动表明不会再继续施工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发包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继续施工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能否以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不能,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能否就其已完成工程主张工程款?
可以,但前提必须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因此拒绝继续施工?
可以。按约支付价款为发包人主要义务,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款系严重违约行为。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以以此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吗?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在何种情形下也需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能否主张利息?
可以主张利息。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若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付款之日为: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发包人作为被告?
可以。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他人所签订合同是否一定为无效?
不一定。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无效,但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哪些需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1.法律规定需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为法人,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当事人出现“公司法人格混同”情形的,出资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3.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4. 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但未反对代理人实施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5. 共有人之间就共有物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6. 属于“债的加入”情形,债的加入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7.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注: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8.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0. 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1.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13.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4.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5.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6.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责任。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17.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就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注:挂靠,是指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并进行实际施工的行为。法律严格禁止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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