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的一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假如双方就管辖问题没有约定,则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关于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所地。关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02出借人就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出借人首先应当证明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了合意,如签订借款合同。在出借人能够提供完整真实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其次,证明出借人实际上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03仅凭转账凭证是否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04借据、收据、欠条等是否当然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05借贷双方约定利率的效力如何认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06借期内利率、逾期还款利率、违约金等如何适用?
第一,借期内未约定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借款人逾期还款情形下,出借人可以按照LPR的标准主张逾期利率。
第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7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否认证据所载内容时,应当如何认定常见证据的证明力?
第一,借条(借据)。借条同时承担着证明双方借款合意及借款人收到款项的作用,若没有相反证据,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完成了举证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先出具借条,后交付款项的情况非常普遍。所以,借条的签订,并不意味着款项已经实际交付。在借款人针对借款的交付情况存在异议的,且该异议合理、充分时,借条对款项交付的证明力就有必要结合交易金额大小、交易模式、交易习惯、庭审情况等,根据证据的取得方式、证据所形成的原因以及证据提供者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综合全案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作出高度可能性判断。
第二,收条。收条反应的是收纳关系,当事人仅凭收条起诉对方归还借款,被告否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或者以其他法律关系抗辩的,需要对收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
第三,欠条、还款承诺。欠条反应的是欠款关系,是交易后产生的应付账款一方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所表明的欠款内容可能并不仅仅是因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而形成,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还借款,被告否认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或者以其他法律关系抗辩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
第四,转账凭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手机短信。手机短信在技术上存在可以修改、编辑甚至伪造的可能,对手机短信内容的真实性、可能性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故手机短信不易单独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证据。但经过核实手机短信真实性无异议后,手机短信可以作为案涉证据。
第六,QQ、微信以及其他即时通信工具的聊天记录。该类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很多时候难以确认对话双方的身份,在技术上同样存在可修改的可能性,所以不宜单独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证据。只有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才能认定相关事实。
第七,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虽然证明力较弱,但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是当事人运用较多的证据种类。在认定过程中,要着重审查证人证言的真伪,注重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的证人证言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同时,数次证言内容一致的证言高于数次证言内容不一致的证言。
第八,录音证据。在核定录音真实性的基础上,要审查录音内容是否明确、清楚,以及是否明确欠款事实和具体金额,若不存在前述情形,一般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证据。同时,也要考察录音证据形成的合法性。
08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哪些方面认定和审查?
首先,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若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其次,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的发生系为夫妻共同利益,亦应视为共同债务。再者,家庭共同生活应作较宽泛的理解,不仅限于传统的诸如子女教育,衣食住行等,为家庭利益的投资经营行为,如购买理财产品、购买收藏品以保值增值等行为,亦属家庭共同生活范畴。最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当交易安全的维护与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时的价值取向问题。在该问题认定时,应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债务用途、日常家事代理等相关规定,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基础上依法认定。
另外,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既要注意审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要注意审查贷款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借款人的行为属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同时要注意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对案件作出判断。即应将贷款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借款人的行为属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作为一个考量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09借款人涉嫌犯罪时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并不必然因涉嫌犯罪而无效,但需审查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
10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经常伴随着的是虚假诉讼,所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法院会重点审查借贷双方的关系、双方是否就民间借贷事实无争议、是否轻易放弃自身权利、当事人陈述前后是否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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