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02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一般规定为2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50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03开始执行的期限:10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48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1)转让、出租财产的;
(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4)支出大额资金的;
(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04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5条)。
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05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2条)。
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回避申请。
06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07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08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
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9条、第11条的规定,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09听证的期限:10日内
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10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上述期限基本是指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几种“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 暂缓执行的期间;
3. 中止执行的期间;
4. 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 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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