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侵权人按照判决履行了一半的赔偿,是否可以向车辆投保义务人追偿呢?
案情简介:某快递公司向某汽贸公司购买机动车,因标的车辆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汽贸公司另向快递公司交付未购买交强险的其他车辆替代使用,后快递公司员工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钟某受伤,被侵权人钟某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汽贸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令快递公司、汽贸公司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的范围内赔偿钟某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快递公司、汽贸公司各自向钟某支付判决数额的一半即2万余元后,快递公司以汽贸公司为投保义务人,应投保交强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汽贸公司返还其支付钟某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汽贸公司作为投保义务人,疏于对肇事车辆的管理,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由某快递公司使用,存在明显过错,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某快递公司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赔偿责任,在其责任承担比例并未失当的情况下,主张某汽贸公司向其返还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向被侵权人支付的款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
普法时刻:现实中经常发生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出借、出租给其他人的情况,如果在此期间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或者交强险中途到期,该车恰巧又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强险,依据法律规定实际侵权人和投保义务人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因实际侵权人系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实际侵权人要求投保义务人向其返还交强险限额内已向被侵权人赔偿的款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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