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人员受伤的,治疗恢复是第一位的,这就会产生医疗费支付问题,而在事故的处理上,也就产生了医疗费的赔偿问题。那么,医疗费都赔偿些什么内容,如何具体计算呢?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总的来说,医疗费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前期的治疗费用,一部分是后期的恢复费用:
1、前期费用: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2、后期费用:
后续治疗费、整容费。
对机动车致害的案件,医疗费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理赔,交强险理赔不够的,再由商业三者险承担,再不够的,则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进行分担。其中,交强险的理赔限额依法为:
01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200000元。
02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最大理赔限额19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