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本案再审审查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原审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事实是否适当。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彦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所驾车辆与侯尚宇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朱某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朱某彦存在肇事逃逸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某某财险南阳支公司虽主张朱某彦存在肇事逃逸行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审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与朱某彦、冯某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直接离开现场,但交警部门未认定其构成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民申135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彦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某川
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南阳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某彦、冯某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0民终2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财险南阳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朱某彦存在明显肇事逃逸情形,原审依据存在瑕疵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事实明显错误。原审中,某某财险南阳支公司已提交案涉事故发生时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和冯某川车辆驾驶人侯尚宇的陈述视频,该两份视频可以明显看出朱某彦在事故发生后直接离开现场的事实。根据某某财险南阳支公司在案涉事故后的调查、朱某彦的询问笔录及一审庭审笔录,可以看出朱某彦在案涉事故发生后一直在进行虚假陈述。某某财险南阳支公司请求一审法院前往交警部门核实案涉事故的处理卷宗材料,交警处理部门未有任何事故卷宗材料,并未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也没有事故各方的询问笔录,对某某财险南阳支公司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二、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公安机关未认定朱某彦是否逃逸,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材料进行认定。案涉事故致使两车损坏,且根据车辆的受损情况,朱某彦在当时就应知晓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其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驾车驶离现场,其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审仅依据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朱某彦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并进而认定某某财险南阳支公司并无切实证据证明朱某彦存在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不足以推翻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同时,在一审时某某财险南阳支公司提供了投保单、免责条款告知书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某某财险南阳支公司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赔情形已向投保人尽到了相关的提示说明和告知义务。因此,鉴于朱某彦存在肇事逃逸行为,某某财险南阳支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原审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事实是否适当。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彦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所驾车辆与侯尚宇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朱某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朱某彦存在肇事逃逸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某某财险南阳支公司虽主张朱某彦存在肇事逃逸行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审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
综上,某某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