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实际施工人的类型包括哪些?
答:一般来说,实际施工人包括:
①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
②违法分包合同的分承包人
③外部挂靠关系中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实际施工人就是上述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了施工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同与其签订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也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劳务关系。施工企业的内部承包关系以及与施工企业通过合作、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等方式开展施工活动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相应的法律关系。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人民法院出版社。
02实际施工人的内涵是什么?
答: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违法承包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承包人)以及多次转(分)包的承包人。
【观点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03实际施工人认定应把握什么原则?
答:认定实际施工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参与合同签订,如是否直接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是否是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签约主体;二是审查是否存在组织工程管理、购买材料、租赁机具、支付水电费等实际施工行为;三是审查是否享有施工支配权,如对项目部人财物的独立支配权,对工程结算、工程款是否直接支付给第三人(材料供应商、机具出租人、农民工等)的决定权等;四是审查是否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五是审查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观点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04审判实践中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答:以下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1)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施工合同关系的农民工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2)建筑行业俗称的包工头(施工队、施工班组)是否是实际施工人要区分情况:如包工头既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施工合同义务,又负责招工,对招来的农民工承担支付工资义务,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只负责招工和管理,与农民工都直接从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处领取工资或由包工头代领、代发工资,就不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观点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裁判案例:多层转包、多次分包、挂靠后再转包再分包中,实际施工人是谁?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凯某齐、六盘水盘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Ⅰ、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
Ⅱ、工程承包流转中的仅为其中流转一环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只赋予了实际施工人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工程多次流转环节中的有关人员或项目管理人员无权以自己名义独立起诉发包人。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