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无疑是交通事故最严重的后果。若一起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后果,而死亡受害人对事故也是负全责的,其家属是否还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呢?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其家属能否获得赔偿,可分以下2种情形讨论: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由此可知,当死者为机动车一方时,即使死者在事故中负全责,对方机动车的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共计19900元的赔偿。
2.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也即,当死者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时,即使死者负事故全责,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时,其仍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当然,也有个例外,即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法定赔偿义务人的多少等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赔偿金的数额。